新生儿脑瘫,医疗机构缘何担责?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4-07 20:06) 点击:175 |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9日,李某入某医院待产,次日,医方为李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患者出生。患者出生后便在医方处建立婴幼儿保健档案。此后,患者按期在医方儿童保健科进行常规的儿童保健诊疗。患者发育迟缓,入其他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脑性瘫痪。 【患方陈述】 脑性瘫痪是指出生前、出生时、出生后1个月内在脑的神经系统尚未发育成熟前,由于各种高危因素引起的脑细胞受损而导致患儿姿势异常与运动障碍。 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病情分析不足、未尽全面的告知义务等过错,导致产妇无法全面了解生产方式的利弊,使产妇无法选择适当的生产方式,进而导致患儿在宫内长时间缺氧引发脑损伤,是患者脑性瘫痪的诱发因素,具体如下:1、医方在产妇入院待产后未密切关注产妇病情变化,长时间忽视产妇存在脐带缠绕、相对性头盆不称、胎位不正等情况,存在忽视产妇病情、辅助检查不到位的过错;2、医方未能针对产妇自身状况及时、全面告知产妇存在“相对性头盆不称、持续性后枕位、脐带缠绕”等不利于顺产的风险,存在告知不足;3、医方没有及时予以胎心监护,密切观察胎动情形;并且,在产妇出现胎心下降2小时后才详细告知产妇病情决定采取剖宫产手术,存在明显的延误;4、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存在忽视产妇病情、辅助检查不到位,告知不及时、不充分,剖宫产手术不及时等过错,上述过错导致患者在宫内长时间缺氧,造成脑部损伤,是患者脑性瘫痪的重要诱因。 医方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患者出现的病情未能足够重视,未能进一步完善辅助检查,延误了患者脑性瘫痪的诊断,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1、医方在患者出现略尖足的情况下重视程度不够,发现病症后,未建议患者进一步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以明确所患疾病,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2、医方未能及时对患者脑性瘫痪作出诊断,延误了患者的诊断,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 【鉴定情况】 经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对患者胎心监测不规范、病历记录不完整、未就患者病情向患者家属进行详细告知、脑瘫病症出现后未重视并及时告知等多方面的过失,该过失与患者脑瘫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一审认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关联性,责任参与度为次要因果关系,患者主张按50%来计算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情况,原审法院定为40%。 【案件思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在不断进步,但是随着高尖端设备仪器的普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过分依赖于冰冷的、没有思想的设备,忽视了患者的最基本的诉求:就是能够得到诚恳的对待和谨慎的治疗。在当前争名逐利、过分崇拜金钱与财富的潮流下,医务人员也不能免俗,论文、职称、晋升的背后,牺牲的是患者的最基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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