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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就诊盂县某人民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3-25 19:35)    点击:342

据院方病历记载:患者刘某于2016年3月5日23时,突然出现头晕、头痛、右侧体力弱等症状。次日清晨9时伴有言语不利,右侧体力弱,麻木等脑梗塞明显症状,遂前往被告盂县某人民医院住院就诊,查体:患者体温36.8度,血压170/120mmhg(血压明显偏高,存在脑溢血风险),然而经该院行头颅CT检查,却得出未见明显异常的结果,由此可以确诊为脑梗塞。出诊医生对患者是否属脑血管疾患迟迟没有定论,且未进行对症治疗,严重耽误了急救时间,最终导致血栓形成。6小时内为大脑梗塞抢救黄金时间,当日11时13分患者出现呼吸骤停,意识丧失,伴脉搏微弱,双瞳孔散大,血压下降等症状,该院医生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动脉溶栓术及对症的急救措施,但就诊医生对病患始终没有准确定论,患者家属恐贻误病情,要求转院就诊,直至2016年3月6日16时20分才办理转院手续,距离初诊时间巳过去整整6个小时。

患者转院至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医院,做了头颅核磁、全脑血管造影等检查,结果显示基地动脉及其分支显影,经医师会诊,初步诊断认为血栓巳形成,脑干梗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继发性癫痫。经讨论予以急诊动脉溶栓、支架取栓术,但患者手术情况不容乐观,取栓多次效果均不明显(此时手术早巳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直至2016年3月12日再次转院时患者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患者病情危重。

后患者陆续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某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医院住院就诊,均认为患者脑梗死,呈植物状态,建议今后继续住院治疗。为给经患者最好治疗,家属多方寻诊专家,均认为被告知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我方认为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就诊盂县某人民医院后,未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如核磁共振检查,明确诊断。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神经病学》第182-183页:脑梗死辅助检查及诊断:

2、头颅CT 对于急性卒中患者,头颅CT检查是最常用的检查,它对于发病早期脑梗死与脑出血的识别很重要。在脑梗死的超早期阶段(发病3小时内),CT检查可以发现一些轻微的改变;CT对急性期的小脑梗死灶不敏感,特别是脑干和小脑的小梗死灶更难检出。

3、MRI  脑梗死发病数小时后,即可显示T1低信号,T2高信号的病变区域。与CT相比,MRI可以发现脑干、小脑梗死及小灶梗死。MRI的最大缺陷是诊断急性脑出血不如CT灵敏。

诊断:头部CT在早期多正常,24-48小时内出现低密度灶,DWI和PWI有助于早期诊断,血管造影可发现狭窄或闭塞的动脉。

第二、患者就诊盂县某人民医院后,未尽早明确诊断,给予相应的对症治疗处理,存在过错。

依据: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神经病学》第182-183页:脑梗死的治疗: 脑梗死的治疗应根据不同病因、发病机制、临床类型、发病时间等确定治疗方案,实施以分型、分期为核心的个体化治疗原则。在一般内科支持治疗的基础上,可酢情选用改善脑血环、脑保护,抗水肿降颅压等措施。在时间窗内有适应症者可行溶栓治疗。

一般治疗:1、保持呼吸道通畅,2、调控血压、3、控制血糖、4、降颅压治疗等。

从院方的病历记载看,患者入院时170/120mmHg,医嘱中未见有降压药物使用,存在过错。

无降颅压药物使用,存在过错。

第三、患者入院后,未给以积极的特殊治疗措施,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神经病学》第186-187页:脑梗死的特殊治疗:1、溶栓治疗,2、抗血小板治疗,3、抗凝治疗,4、降纤治疗,5、神经保护治疗,6、外科或介入治疗。

溶栓治疗是目前最重要的恢复血流措施,重组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t-PA)和尿激酶(UK),是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溶栓药物。目前认为有效抢救半暗带组织的时间窗为:使用rt-PA溶栓应在4.5小时内或使用尿激酶溶栓在6小时内。

介入性治疗包括颅内外血管经皮腔内血管成形术及血管内支架置入等,其与溶栓治疗的结合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0

第四、患者入院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检查与治疗手段,如脑血管造影术,明确病情并治疗,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请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代理人:李海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25日

联系电话:1863518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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