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裴巧玲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30 14:49)    点击:365

哪些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裴巧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拆迁安置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裴巧玲律师,裴巧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裴巧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35181919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裴巧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裴巧玲律师主页,您是第13552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