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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本市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何登记办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7 15:38)    点击:375

 收养本市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何登记办理?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④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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