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裴巧玲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马某就诊山西省某地级市血站过错陈述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6-16 10:06)    点击:253

原告马201x年x月x日因尺神经卡压术在某县人民医院手术,被查出患者系重度病毒性丙肝,201x年x月x日原告主因发现丙肝抗体阳性2周就诊太原市x医院,住院治疗72天,出院诊断: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丙肝肝炎肝硬化,胃炎。

原告回想起来200x年x月x日曾参加过某市血站组织的献血,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丙肝病毒是必查项目,201x年x月份原告去某市血站查询,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当时原告的血液化验的结果是丙肝阳性,已经进入了血站的黑名单。201x年x月份原告再一次前往某市血站,血站给原告打印出当时献血档案,上面明确显示,献血者马某,献血类型为无偿献血,淘汰原因为0x03,淘汰日期为200x年x月。血站工作人员告知原告0x03为丙肝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血站应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具体到本案,被告在原告献血后,对原告的血液经化验发现存在丙肝病毒,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说明情况,未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致使原告丙肝延误治疗近长达16年,原告经咨询丙肝治疗专家了解到,丙肝早期治疗能够防止肝脏纤维化,现在原告经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丙肝已经发展为肝硬化,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未能早期发现病情,并及时治疗,以至于延误至肝硬化,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裴巧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拆迁安置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裴巧玲律师,裴巧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裴巧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35181919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裴巧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裴巧玲律师主页,您是第1352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