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中车辆引发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7-24 10:11) 点击:184 |
【案情】
车辆停放在该服务站的指定位置后,黄某将驾驶室升起离开。期间,袁某走近驾驶室并将头部伸至发动机与驾驶室之间进行查看,未料驾驶室突然滑落,袁某被卡受伤。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分歧】
【评析】
“道路”这一场所限制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和核心概念,但并非核心要件和决定性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将由此造成的损害纳入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在地域上包括道路和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在道路上与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单纯以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上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系对“交通事故”定义的错误理解,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从事故发生过程看,车辆处于停止、维修作业状态,运行已中断,未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属于“通行”状态;从事故成因看,该损害系因车辆驾驶室突然滑落所致,并非车辆运行中的固有风险引起,该损害和车辆运行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适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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