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领导或名人夫妇上门办理离婚登记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5-30 11:11) 点击:159 |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任何人上门办理离婚登记。 我们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婚姻登记机关按领导指示,到领导干部家里为领导夫妇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该领导妻子反悔,认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当时在家中她受到了男方的威胁,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婚姻登记机关上门办理离婚登记本身就带有胁迫之嫌,因此该女土带着律师逐级上访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当然,不管当事人离婚意愿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婚姻登记机关已经无权撤销该离婚登记,因此,我们只能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是否撤销。 目前,一些领导干部或社会名人,夫妻关系破裂后,要求离婚,但又认为自己有别于普通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影响不好,便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上门服务。对此,有的婚姻登记机关的领导也要求婚姻登记员上门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领导这样要求婚姻登记员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上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程序上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而且在家中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能无法预测到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是否存在另一方的胁迫,以及当事人是否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上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无论人民法院最终是否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程序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当事人确因重病在床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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