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患者术后死亡5年,法院判定院方赔偿21万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2-21 11:46) 点击:160 |
导读 患者术后3年死亡,死亡后2年家属起诉,案件历时近3年,最终以患方胜诉而告终。 肿瘤手术出院了,就能万事大吉了? 错,5年后再来告你…… 患者术后3年死亡,死亡后2年家属起诉,案件历时近3年,最终以患方胜诉而告终。案件的细节虽不得而知,但被法院、鉴定机构认定的事实,以及最后的责任认定反映出的问题值得临床医生深思。 患者是一位老年女性,因便血在2009年就诊于某知名的肿瘤医院,入院诊断为结肠癌。 病历记录记载术前讨论、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等均载明拟行手术为直肠癌根治术Miles手术,而实际实施手术为腹腔镜下直肠癌Dixon手术。住院半月后患者出院,住院诊断为直肠癌T2N0M0,建议综合科门诊治疗,定期外科门诊复诊。术后3个月,患者在当地医院被诊断为直肠阴道瘘,住院治疗。术后1年,患者直肠癌术后复发,再次接受直肠癌根治术。后发现肝转移,接受综合治疗。术后2年余,患者复查再次发现肝转移,但考虑到患者当时已为恶病质晚期,无手术治疗意义,决定保守治疗。患者数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直肠癌肝转移,肝性脑病。 家属在患者死后将首诊肿瘤医院诉至法院,向该院提出要求赔偿患者3年间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房屋差价等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患方在诉讼中指出,2009年患者首次就诊时,院方的医生告知家属不能保肛,否则切缘不净,容易复发。结果院方在未经患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手术方案,应用“昂贵”的医疗器具——吻合器,强行保肛,导致术后发生并发症——阴道瘘,最终仍旧切除肛门。术后院方未给患者实施化疗,导致患者寿命大大缩减。 院方认为患者第二次手术及以后发生的治疗费用与其无关,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与院方诊疗行为没有关系。患者因为第二次手术而卖房,要求院方赔偿房屋差价不合理。另外,患方要求赔偿30万精神抚慰金过高,院方不认可。 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一年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指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 院方在第一次手术中擅自改变手术术式,没有告知的记录,在告知方面不规范; 2. 根据患者病情,术后应推荐化疗治疗,出院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综合科门诊治疗,外科门诊复诊”,而出院记录中医嘱为“定期外科门诊、综合科门诊复查”,二者不同,不能确定患方实际获得哪份文书,是否了解术后化疗情况。不排除院方对术后化疗未充分告知,存在不足。 对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意见书指出: 1. 院方第一次手术改变术式虽然存在复发的风险,但手术切缘未见癌,因此仅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术后出现并发症并进行二次手术,此次手术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支出。因此,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院方的过错与患方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对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由于患者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推断死亡原因与直肠癌伴肝转移相关。直肠癌根治术后五年生存率约50%左右,院方对术后化疗告知不充分可能对疾病的进程造成不利影响,判定院方的过错与患者生存期影响之间存在小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判定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按照次要责任低限20%),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问 院方改变了术式为何未告知家属? 答 所以,第一次手术完成时,院方的过错仅限于没有告知,侵犯了患方知情同意的权利。 答 鉴定机构在评判过错的时候,一般会根据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结合患者病情来判定手术并发症是否是可以避免的,同时评价院方在术前评估、术式选择、术中操作、术后治疗护理是否符合规范。如果存在过错,而此过错可能导致并发症的产生,则院方必须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答 实际上医生有没有明确告知患者不得而知,只是出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中简单的一句话不能强有力地证明院方明确地向患方告知需要化疗的事实。而没有在术后及时化疗成为了之后肝转移及死亡的不利因素,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出院诊断、出院记录常不被临床医生所重视,但其却是证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本案鉴定专家在出庭作证时指出,院方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充分告知应该具体包括复查的方式、频次。 总结 本案院方的主要过错其实就是告知不足,如果告知充分,院方几乎不会承担什么责任。 告知不足导致患者的误解常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未能继续治疗,未能及时复查,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等。其原因并非完全是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医生的语言太专业患方根本就没听懂,而另一部分原因是患方对于医生意见的误解。临床上经常是看着患者对告知事项频频点头,当让其复述时却发现根本就是理解错误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