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裴巧玲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患者摔伤就医,伤好出院后索赔80万为哪般?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0-12 10:16)    点击:267

导读

两法院四次判决,沈某均不服,先后三次上诉,一次申请再审。



案例介绍


2004年10月1日,沈某因摔伤就诊于某中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某中医院为沈某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植入二枚空心钉,一枚折尾钉。沈某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一个月后,发现手术切口处化脓感染,先后去原手术医院及其他医院换药未见好转。2005年3月18日再次入住原手术医院,被诊断为右髋关节化脓性感染。住院43天,出院时,右髋关节引流撤出,原创口已愈合,患髋活动良好。


2005年5月11日,沈某到某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头骨折术后感染,该医院为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清创、灌流冲洗术。术中,对炎性组织物给予彻底清除,取出两枚空心钉,一枚折断钉。


2006年3月9日,经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X光影像诊断右股骨头缺血坏死。2016年10月26日,沈某经骨科医院门诊检查临床诊断右股骨头无菌坏死。后期,须行右髋全髋关节置换术。


沈某认为,医院在对自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从2006年开始通过诉讼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两法院四次判决,沈某均不服,先后三次上诉,一次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42万余元经济损失


经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某中医院对被鉴定人沈某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鉴定人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与某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中医院应对沈某的医疗过错责任参与度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功能丧失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沈某髋关节置换术的治疗费约需8万元人民币,更换期为10年。


据此,沈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按90%的责任比例,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两次更换髋关节医疗及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按90%的过错责任,判决某中医院赔偿沈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髋关节置换术等共计427497.18元。


律师评析

无举证证明误工费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造成沈某损害后果的原因系手术中医源性感染、置入体内属不合格产品的钢钉。鉴定意见为“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与沈阳市某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沈某的持续误工费应从病发治疗之日起到定残之日前一天止。


又因沈某不能举证其治疗前误工费实际收入,法院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裴巧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拆迁安置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裴巧玲律师,裴巧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裴巧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35181919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裴巧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裴巧玲律师主页,您是第135525位访客